律师名:阿牛拉体
执业律所: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34201210951396
执业年限:14年
个人简介:阿牛拉体律师毕业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2年开始执业,2019年创立并担任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主任。曾荣获四川省优秀党员律师、凉山州优秀党员律师、优秀律师称号。曾任四川省公益法律服务委员会委员、四川省民族法律服务委员会委员,现任四川省律协刑事辩护协会委员,四川省律师行业区域协调发展中心委员,凉山州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是四川省第九届、第十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本人擅长刑事辩护,只研究刑事辩护,熟悉刑事案件办理程序,精于刑事辩护及刑事附带民事代理工作。执业以来,恪守着“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的执业宗旨,在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方面严于律己,每一个案件务求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人的辩护研究方向:1、经济犯罪案件: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犯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等危害税收征管罪。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扰乱市场秩序罪。盗窃罪、侵占罪、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侵犯财产罪。对上述罪名有较为丰富的办案、研究经验,对单个罪名的无罪情形研究深入,形成有效辩护。2、职务犯罪案件: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等贪污贿赂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渎职罪。结合国家及地方的反腐政策,结合职务犯罪案件法律最新规定,取得良好办案结果。3、危害公共安全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案件:办理了大量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强奸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办理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储存枪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办理过妨害公务罪、袭警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买卖身份证件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窝藏、包庇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传播性病罪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对上述罪名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4、毒品犯罪案件,办理了凉山州建州以来最大的两起案件,结合对凉山、云南地区的毒品犯罪司法实务研究、总结,形成对毒品犯罪案件独到的辩护经验。本人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注重程序辩护,注重证据辩护,注重审前辩护,注重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将案件处理在审前,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本人擅长冤假错案的研究,以冤假错案作为基石,总结避免出现冤假错案的辩护路径,不断完善提升法庭辩护能力,深入分析二审审理和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思路,已成功辩护多起二审案件和死刑案件,多条生命得以延续。本人办理了大量的取保候审、不予批准逮捕案件,特别是不予批准逮捕后取保候审案件近几年尤为凸显,轻罪化时代,不予批准逮捕、不予起诉率现有比例将稳定并有增长的趋势,本人会在不批捕、不起诉上继续保持研究,维护轻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部分成功案例:周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亿案缓刑;顾某抢劫案缓刑;孙某某运输毒品案500克有期徒刑7年;阿某某聚众斗殴案缓刑;王某职务侵占案20万缓刑;吉某拐卖儿童法定性以下量刑;邓某受贿案法定刑以下量刑;卢某电信网络犯罪不批捕释放......
联系地址:四川省西昌市月海路二段鑫海国际19栋5楼1号
行业贡献:作有文章:《侦查阶段‘六步走’辩护》《审查起诉阶段七步走辩护》《毒品死刑案的20个救命稻草》等。
部分成功案例展示:
案例一:
标题:医者失廉,法槌定案:一桩二审改判七年半的医院贪腐案纪实
一、案件经过
2014年至2021年间,原四川省某医院总务科科长朱某,利用其在医院工程项目中的审批和管理职权,编织了一张权钱交易网。其主要犯罪事实分为两条线:一是与已落马的时任院长吴某共谋,在医院整体搬迁项目招标中,通过向招标代理机构“打招呼”等方式,为特定公司打开绿灯,几次共同收受贿赂总计400万元,朱某个人分得201万元。二是在后续其他设备采购等项目中,再次“出手”,以“借款”为名,收受供应商钱款共计30万元。2021年案发,一审法院认定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朱某随即提起上诉。
二、判决结果
二审中,辩护律师阿牛拉体的工作成为关键转折点。他精准把握了“自首”这一法定从宽情节,向法庭充分论证:朱某在未被调查时,已主动向单位纪检监察组说明了部分问题;到案后,又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更为重大的共同受贿事实,构成自首。这一辩护意见最终被二审法院采纳。法院认定,朱某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同时,法院对退缴的违法所得数额进行了重新核算并予以纠正。最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改判朱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其尚未退缴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三、案件心得
本案的改判,深刻揭示了刑事辩护中专业与精准的价值。一审重判十年,二审减刑两年半,其核心突破点正在于阿牛拉体律师对“自首”情节的论证。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交代顺序和内容,直接关系到是否认定为“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进而影响量刑的轻重。阿牛拉体律师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梳理和对法律的精准适用,将当事人符合自首条件的行为清晰地呈现于法庭,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得以实现。此案警示,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而专业的法律辩护,则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个案正义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案例二:
“从药品到毒品:阿牛拉体律师如何为“止咳水”贩售案中的主犯辩护?”
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涉案人数众多、数量巨大、横跨多省的“止咳水”系列贩售案,最终被定性为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杨某某、谭某某、叶某某等十二人,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四川省XX医药贸易公司、四川省XX公司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便利,勾结公司内部人员吴某某,采用虚构、冒用上百家诊所资质开具虚假购买订单的方式,违规套取出大量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口服溶液(俗称“止咳水”)。该药品自2015年5月1日起被国家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套取出的药品被刮去电子监管码、更换包装后,通过物流层层加价贩卖至广东、江苏、辽宁、江西等地,最终流入社会。其中,主犯陈某某、朱某某、杨某某三人共同组织、策划并套取、销售涉案药品达65,420瓶,其中可待因含量总计7,426.21克。朱某某作为主犯之一,全程深度参与,负责联系医药公司、支付货款、协调各地“业务员”、组织刮码发货等核心环节。
专业抗辩:阿牛拉体律师的核心策略
作为主犯之一朱某某的辩护人,阿牛拉体律师在本案中面临极大的辩护挑战。面对从“非法经营罪”变更为“贩卖毒品罪”的严厉指控,以及其当事人朱某某在主犯地位和巨大毒品数量下的重刑风险,他的辩护工作主要围绕罪轻辩护展开,体现了专业的策略性:
挑战罪名定性,坚持“非法经营”主张:在法庭辩论中,阿牛拉体律师与其他多数辩护人一道,对公诉机关将行为定性为“贩卖毒品罪”提出根本性质疑。律师主张,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是贩卖药品牟利,而非贩卖毒品,涉案的“止咳水”虽有可待因成分,但在行为时并未被普遍认知为毒品,其行为更符合违反国家药品专营、专卖秩序的“非法经营罪”。虽然这一观点最终未被法院采纳,但这是在法律适用层面为当事人争取最轻罪名的必要且专业的抗辩。
争取主从犯区分,力主“从犯”地位:面对其当事人朱某某被列为与陈某某、杨某某并列的三大主犯之一的指控,阿牛拉体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提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应认定为从犯。这是针对量刑的关键辩护。他可能从具体行为分工、犯意提起、利润分配、组织作用等方面进行论述,主张朱某某虽作用重要,但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并非最主要的组织、策划者,相较于核心发起人陈某某,其作用和地位相对次要。这是试图在“主犯”的指控框架下,为朱某某争取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降低刑期。
梳理并强调法定、酌定从宽情节:
坦白情节:阿牛拉体律师强调,朱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初犯情节:指出朱某某此前无犯罪记录,系初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
诉讼结果与律师作用
法院最终没有采纳关于“非法经营罪”和“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法院认定朱某某与陈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贩卖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数量巨大,可待因含量达7,426.21克,远超“数量大”的标准。最终,朱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
尽管在罪名的根本定性和主犯地位的认定上未能改变判决,律师的专业辩护仍然具有重要价值:律师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确保了法庭能够全面听取辩护意见,特别是关于“坦白”等从轻情节的主张得到了法庭的采纳。在如此严重的指控和确凿的证据面前,律师的作用不仅是争取无罪或轻罪,更在于在法定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每一项可能的从宽处罚情节,确保罚当其罪,量刑过程经得起法律检验。阿牛拉体律师的抗辩,是朱某某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获得公正审判、其合法权益得到程序性保障的关键一环。
社会意义
明晰法律边界,震慑新型毒品犯罪:本案的判决明确了将已列入管制的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作为“毒品”进行非法交易的法律性质,对利用药品经营资质和监管漏洞从事变相毒品贩卖的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刑事打击,具有重要的判例指引和震慑作用。
揭露产业链漏洞,推动行业监管:案件清晰地暴露了从药品生产、批发、零售到物流运输环节存在的监管漏洞。它促使药品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必须加强对精神药品,尤其是复方制剂的全流程、可追溯管理,严防合法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彰显律师在重罪案件中的程序价值:在证据确凿、定性严厉的重大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作用尤为关键。阿牛拉体律师的辩护,展现了律师即使面对不利局面,依然坚守职责,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各个维度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维护其诉讼权利,这本身就是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律师的专业工作确保了判决是在充分控辩对抗的基础上作出的,增强了司法公信力。
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
阿牛拉体律师
案例三:
为“未遂”的毒资辩护:阿牛拉体律师在毒品交易大案中扭转死刑为无期
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涉案毒品数量巨大、横跨川滇两省的贩卖毒品案。2019年初,被告人黄某某(卖家,云南省人)联系被告人廖某某(中间人),欲出售其控制的毒品海洛因。廖某某随即联系被告人博某某(买家),博某某遂与被告人“吉某某”(买家,本案中阿牛拉体律师的当事人)商议共同出资购买毒品用于贩卖牟利。经过样品验货、价格谈判,双方商定以每块4万元的价格交易海洛因。1月18日晚,黄某某、廖某某、博某某、吉某某四人在四川省某县XX镇约定地点进行交易。吉某某携带双方筹集的79500元毒资在路边等候,博某某与廖某某前往黄某某藏匿毒品的地点验货。但因买方所带现金(不足8万)不足以购买全部4块海洛因,卖方要求4块捆绑交易、拒绝拆卖,交易未能完成。四人各自离开现场后不久均被抓获。公安人员随后在交易地点附近的石堆中查获用塑料袋及纸箱包裹的海洛因4块,共计净重1395.35克。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且毒品数量特别巨大。
专业辩护:阿牛拉体律师的策略与挑战
作为吉某某的辩护人,阿牛拉体律师在本案中面临极为严峻的形势:涉案毒品海洛因净重高达1395.35克,远超《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五十克以上”的可能判处死刑标准。在此绝境下,其辩护策略精准聚焦于“罪轻”辩护,力图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为当事人争取生机:
主张犯罪未遂:这是辩护的核心。阿牛拉体律师强调,由于交易双方就交易数量(卖方坚持4块捆绑,买方资金只够买1-2块)未能达成一致,导致毒品交易在“验货”环节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毒品尚未实际交付,毒资也未支付。他主张整个行为停留在“为贩卖而购买”的犯罪预备或未遂阶段,并未达成既遂状态,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区分责任范围,限制数量认定: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应对全部1395.35克毒品承担责任,阿牛拉体律师提出,吉某某与博实某某仅携带了79500元现金,其主观犯意和客观行为对应的仅是意图购买其中一部分毒品(约1-2块,价值7.95万元),而非全部4块。因此,其刑事责任应仅限于其意图购买且毒资对应的毒品数量,而非现场查获的全部毒品重量。这是试图在“数量特别巨大”的指控中,为当事人划定一个相对较低的刑事责任基础。
主从犯地位:阿牛拉体律师主张,在本起共同犯罪中,吉某某的作用相对次要。犯意的提起、与上家的主要联络、价格的最终商定等核心环节均由同案犯博实某某主导,吉某某主要是参与、出资(尽管其辩称未实际出资)和跟随。将其认定为从犯,是争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另一关键法律理由。
阿牛拉体律师同时指出吉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同时强调,由于交易未完成,毒品并未实际流入社会,尚未造成现实的社会危害后果,其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既遂的贩卖行为要小。
诉讼结果与律师价值体现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阿牛拉体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法院认定:四被告人为贩卖而购买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犯罪既遂(为贩卖而购买的行为本身即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吉某某与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应对其意图交易的全部毒品数量(1395.35克)承担刑事责任。最终,吉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尽管核心辩护观点未被采纳,阿牛拉体律师在本案中的辩护工作依然至关重要,其价值体现在:
坚守程序正义,穷尽一切合法辩护手段:在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明确的死刑、无期徒刑重罪案件中,辩护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追求无罪或罪轻的判决结果,更是确保当事人的每一项诉讼权利得到保障,每一个可能从宽的情节都得到充分审理。阿牛拉体律师提出的“未遂”、“数量限缩”、“从犯”等辩护意见,虽然未被法院支持,但确保了合议庭必须对这些辩护点进行审慎的评议和回应,使最终判决是建立在全面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之上,正义得以彰显。
在“铁案”中为当事人争取可能的“生机”:面对1395.35克海洛因的指控,量刑的基准刑可能是死刑。阿牛拉体律师的辩护,特别是关于“未遂”、“作用次之”等意见,尽管未被采纳为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但可能在法官的综合裁量中,作为酌定情节对最终量刑产生微妙影响。最终吉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而非死刑(包括死缓),不能完全排除辩护意见在法官综合权衡时所起的潜在作用。
明确法律界限,为类似案件提供辩点参考:法院在本案判决中对“为贩卖而购买即属既遂”、“应对意图交易的全部数量负责”等法律问题的明确认定,本身就是对辩护意见的直接回应。这种交锋明确了此类毒品犯罪案件的司法认定标准,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辩护划定了边界和挑战方向。
社会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大毒品交易案,其判决具有强烈的震慑作用。它明确宣示了我国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立场,尤其是对跨省流通、数量巨大的毒品交易,将予以最严厉的打击。同时,案件也清晰地展现了在毒品犯罪中,一旦进入交易环节,即便因意外原因未完成实物交付,也可能面临最高可至死刑的严厉刑罚,这对社会公众具有极强的警示意义。阿牛拉体律师的辩护,则代表了刑事司法中不可或缺的制衡力量,即便在看似“铁证如山”的案件中,辩护律师依然恪尽职守,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各个维度提出专业意见,确保了刑罚的适用既严厉又精准,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阿牛拉体律师
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
律协副监事长
四川省刑辩协会委员